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和量刑幅度之辩——律师提出对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数量重新核定的成功辩护

2018/12/10 17:27:20 查看1102次 来源:康欣律师

  被告人马某系青岛某女子保健养生会所的老板,2014年,其通过QQ聊天在网上认识了女子李某。在马某的邀请下,李某常去马某经营的保健养生会所消费。2014年年底某天,李某在马某养生会所做保健时向马某咨询如何减肥。马某称可以通过“溜冰”(指吸毒)减肥,但是量不能太大,如果李某需要,可以找他。2016年6月10日,李某通过微信向马某提出想要购买冰毒。马某遂在网上向一个网名为“滚刀肉”的人联系货源,向其购买冰毒。后马某从“滚刀肉”处购买了14包“冰毒”(交易金额为4900元)。随后,马某在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门口附近,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将14包“冰毒”(实际约6.2克)转售给李某。后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公安机关从李某处缴获两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6月30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以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为由对马某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对马某执行逮捕,随后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策略

  在侦查阶段,起初公安机关根据马某的供述认定被告人其涉嫌贩卖的14包毒品重量为14克。辩护律师在此期间多次会见被告人,被告人均明确表示涉案的毒品为14个。因此,辩护律师认为“14个”并非指14克,公安机关不能以此作为马某贩卖毒品的实际重量来定案。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按照公安机关此前认定被告人贩卖的14克“冰毒”的数量,被告人有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告人实际贩卖的毒品数量极有可能存在公安机关称重不准确的问题,如果实际贩卖的数量低于10克,则被告人所受的刑罚可能降低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被告人的毒品来源系从上家“滚刀肉”处获得,“滚刀肉”并没有被抓捕到案,而没有“滚刀肉”、马某、李某三人一致的供述,该毒品数量的认定也存在矛盾,公安机关很可能系认定错误。因此要查清“每一个”毒品的具体重量,才能认定实际的总量。根据《刑法》和《刑诉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对犯卖的毒品数量重新核定。因此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提交了关于数量核定问题的律师意见书,强调了此观点。

  法律文书

  一、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数量核定问题的律师意见书(节选)

  1、关于本案涉案毒品数量的问题。本辩护人经过三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就其涉案毒品数量问题,辩护人认为14个不等于14克,14个不能作为毒品的实际重量计算,要查清每一个的具体重量,以便认定总重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作出对马某有利的犯罪数额的认定。

  律师坚持认为认定马某成立贩卖毒品的数额为14克没有事实依据,按照李某的口供也只是买了1万元的,但1万元是多少克并没有明确说明,李某本人也没有进行称量,只能确定的毒品包数是14包。综上,核定本案贩卖毒品数量的合法方案有以下两种:

  1、抓捕到“滚刀肉”,通过选取“滚刀肉”、马某、李某三人的供述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口供核定数额。

  2、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作出对马某有利的犯罪数额的认定。

  3、律师认为,马某的贩卖毒品的数额应当为10克以下。

  二、关于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请求重新称量的律师意见书(节选)

  1.关于本案涉案毒品数量问题。本辩护人经过三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就其涉案毒品称量计量问题,律师认为,不清楚是否公安在称量、计量之前把计量工具按照标准归零了。

  2.是否因为天气原因、保管原因毒品是否受潮?

  3.因为目前律师在审查起诉前看不到证据,但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数,必须是净重,所以请求依法重新称量、计量。

  三、请求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节选)

  请求排除下列非法证据:(一)犯罪嫌疑人马某于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多份(送看守所前)。事实与理由:马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对此案进行侦查,作为犯罪嫌疑人马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于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6月30日侦查机关的多份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该证据系被办案民警采取诱导、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采用连续三天饿、渴的情况下取得,该证据不能采信,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申请排非的事实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

  犯罪嫌疑人明确表述:6月28日被某派出所抓捕,到6月30日晚送到看守所前,期间不给饭不给水,直到押送看守所前给其买了一个菜煎饼、一瓶水;在刚抓其送往看守所途中给其买了一瓶饮料,在去李某家取证时买过一瓶饮料。(马某亲笔书写的《情况反映》附后)。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你处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四、关于马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申请第二次退回侦查的律师意见书(节选)

  1.第一次退侦后对于涉案毒品数额仍然没有查清,并且未对马某重新提审,应当重新提审马某,并重新制作笔录。

  贵院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辩护人经阅卷后发现,第一次退侦并未对马某提审,剥夺了其再次陈述辩解的权利,而其之前的陈述辩解存在刑讯逼供,是不真实的,因此,请求对本案进行第二次退侦。

  2.申请对本案进行第二次退侦。

  请求公诉机关督促侦查机关重新提审马某,并重新制作笔录。请依法采纳为盼。

  案件结果

  王明芝律师在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后作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对涉案毒品的数量重新进行称量,最终核定被告人马某贩卖给李某的冰毒数量为6.2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以该数量作为起诉的涉案毒品数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刑期系按照马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标准进行量刑的,与刑法的规定相符。辩护人最重要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本案在众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辩护可谓独树一帜,离不开辩护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律师的辩护思路十分清晰:在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已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在量刑幅度上为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争取更宽的刑罚条件,使被告人受到较低的量刑处罚,辩护人对此着重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综合本案的事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前后存在很大的争议,辩护律师因对此有合理的怀疑,且坚持提出重新称重,为被告人最终获得较轻的处罚提供了有利的辩护。因此,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着重研究涉案物品的实际性状,并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坚持进行良性沟通,对案件取得重大突破有着重要意义。

  律师点评

  本案的辩护策略对今后的法律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性,在代理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要从多个途径了解案件的事实,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无法阅卷的情况下,就要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仔细询问案件的细节,把握全案中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此外也要及时有效地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沟通案情,形成良性互动,着重强调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点。从本案来看,公安机关起初并没有严格对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称量,仅仅按照被告人的供述草率认定,因此辩护人对重新称重的坚持就显得尤为重要,事实证明,辩护人敏锐地把握住本案的关键点,公安机关起初认定的数量与最终实际称重的数量确实存在巨大差异,因次在本案中辩护律师的辩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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