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刑事自诉推动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

2018/12/11 15:31:10 查看1037次 来源:苏明飞律师

  通过刑事自诉推动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

  近几年来,受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和经济增长放缓影响,全国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面临向下迁徙、波动性增大的压力,不良贷款防控形势日趋严峻。不良贷款余额所占贷款余额比例也趋于不断上升趋势,不良资产增多必然带来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法院诉讼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后途径,但在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执行的情形,如何推动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鉴于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刑事自诉将成为银行实现债权的新的有效途径。

  一:当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难状况分析

  (一) 执行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2015年度全国各级法院新收各类执行案件4159949件,上升32.55%,新收民商事执行案件3496716件,占比84.06%。执行案件数量猛增,对本就处于人少、案多的各级法院执行局而言,执结压力进一步加大。

  (二) 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

  面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往往通过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转移财产;甚至逃往他处以“失踪”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到位而终结。

  (三) 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

  针对当前“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的执行困境,法院在该问题的解决上仅在完善网络查控体系、加强信用惩戒等方面取得些许成效,出于执行局人少、案多的压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大都是由执行申请人来提供,执行法官在遇到上述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的情况时又以执行无法推动而搁置终结。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已成为当前法院执行之常态。

  二、刑事自诉可行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即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描述。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当通过公诉程序处理,但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理,新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

  三、通过刑事自诉推动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的优势

  (一)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有着极大的威慑力。

  之所以存在众多被执行人抗拒或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主要原因还在于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的惩戒措施。近几年来法院不断加强信用惩戒制度构建,依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各级法院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并限制高消费,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的有35.9万人,而刑事责任上的威慑力对被执行人而言远远高于信用惩戒。

  (二)通过刑事自诉更容易启动刑事审判程序。

  刑法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虽早有规定,但由于之前只能通过公诉程序启动且公安机关案件众多对该类案件又极少主动侦查,依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各级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而给予刑事处罚的仅有1145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执行申请人以自诉权,使得该类案件更容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三)刑事自诉威慑的对象不仅包含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个人,也包含了负有执行义务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往法院采取信用惩戒等执行措施主要针对的被执行人多为个人,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不属于被执行人范围,对其亦难以适用相应的执行措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触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执行申请人享有撤回刑事自诉的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律赋予了执行申请人自诉权,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自诉,法律亦赋予了执行申请人撤回自诉的权利,该权利对执行申请人在与被执行人谈判中有着巨大的优势,执行申请人完全可以以撤回自诉与被执行人谈判,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

  四、具体操作流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诉立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首先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收集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况,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情况、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等情况。

  (二)对收集到的有关被执行人上述情况的材料提供给侦查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立案通知书》,立案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相应的通知书。

  (三)执行申请人凭借公安机关出具的《不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相应通知书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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