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刑事案例分析

2023/06/21 10:11:58 查看245次 来源:马淑清律师

记一则宁波市知名文旅企业家无罪案

一、 案例简介

    宁波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系宁波市知名文旅企业家王某创办。2021年7月初,该公司经相关部门招商象山县某区投资开办大型帐篷露营地,当年7月26日与象山县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公司)签订了《帐篷民宿项目招商合作协议》,象山公司宁波公司免费提供坐落于象山县某区的运营场地三年。宁波公司应向象山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5万元,解除协议后需恢复场地平整。宁波公司将工程施工承包给刘某。受刘某和马某等人的误导,宁波公司老总王某认为施工多余的石渣可以出售,同意石渣售出款抵偿刘某8万元工程款。刘某公然挖掘石渣三天,售出金额达14万元,象山公司发现后立即以王某涉嫌盗窃罪报警王某多次与该公司和相关部门沟通未果,被公安机关立案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若干天,归还石渣和交付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此间,象山公司不断以追究王某等人刑事责任、不给谅解书为由逼迫宁波公司与其解除合作协议。2022年6月份,在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律师的多方努力之下,认定王某等人没有犯罪事实,无罪撤案。

二、案情分析

   笔者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承办该案,调阅了本案卷宗,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成因并不复杂。涉案的石渣系象山县某区政府为招商开基建时铺在合作场地上,故本案不涉及非法采矿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盗窃物品应是他人之物,也就是罪犯利用自己的盗窃行为使他人丧失对物的控制。而王某所在的宁波公司象山公司有合作协议,后者提供场地给宁波公司三年,应包括场地上原有的石渣、泥土一并提供。在合作关系结束前王某合法持有和保管场地内石渣。因石渣属于种类物,即便售出,也容易买回宁波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象山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5万元,若解除协议后宁波公司仍有撤出及恢复场地平整的合同义务,象山公司并没有丧失对石渣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律师简单的例子本案就好比王某承租了房三年,房间里铺着大自然牌地板,王某有一天将地板挖掉卖了,过一段时间又恢复了原状,这样的行为不仅构不成盗窃,连侵占也构不上。

同时,笔者还收集了王某在宁波开办众多企业信息、大量获奖证书慈善行为报导结合本案可能对民营企业家及当地营商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数次上门向承办检察官提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尊重案件基本事实并本着保护营商环境的政治锐性,经讨论一致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无罪全案撤回。

本案深层次意义就在于引起当地政府对营商环境的重视象山公司因与宁波公司合作过程中出现不愉快情况,意欲解除合同,另找其他合作对象。故在宁波公司存在不当行为时,象山公司不是通过积极沟通,而是利用地域优势报警立案,给王某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也直接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后在政府部门和律师协调下,王某拿回了15万元押金,依法解除了合作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修复了营商环境。

三、案例点评

    疫情期间各地政府为中小企业纾困解,纷纷创造好的营商环境。宁波公司在宁波市范围内同时投资了三处帐篷露营基地,现其他几处已营业,发展势头良好。象山项目的失败,不仅在于王某的不当行为,也与相关部门不重视营商环境,没有积极关注企业的交易行为和未建立对企业家的保护机制,导致当地企业通过不当司法行为来解除合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王某盗窃案引起了象山县人民政府对营商环境的重视,2022年11月15日,象山县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在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成立。

                                               

 

                                       作者:马淑清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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