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12/12 14:16:48 查看975次 来源:俞剑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02月03日15时30分,陈某某驾驶川ATL176的小型客车,行驶至金牛区永陵路18号前停车上乘客起步右转行驶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川ATL176小型客车的所有人是廖某某,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事故车辆的驾驶人是陈某某。廖某某又与成都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

  二、争议焦点

  1.本案中成都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以自己与廖某某不是挂靠关系,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也不是挂靠协议抗辩。出租服务公司认为:1.廖某某自己通过合法途径拥有自主经营权且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双方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出租公司与出租司机的关系,我司仅仅是政府为管理这一类型的出租司机而建立的公司;2.我司仅仅每月收取管理费200元和代为缴纳税费的杂费,按照行业管理,如果双方是挂靠关系,所收取的规费不可能这么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挂靠通常是指肇事车辆以单位的名义营运,而单位向车辆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的方式。本案中肇事车辆是以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的名义营运,同时又要向公司缴纳管理费。虽然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较低,管理力度较小,但是仍然是挂靠的表现形式。

  2.然后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又以服务协议中明确了车辆出现事故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车主抗辩。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车主廖某某承担,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法律为了保护第三人,明确双方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事后追偿是其与廖某某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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