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能否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23/06/29 15:36:38 查看611次 来源:姚大利律师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能否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实践中争议不断。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诉法第74条之规定,监视居住的前提是符合批捕条件,而检察院不予批捕就是不符合批捕条件,认为检察院不予批捕后不能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刑诉法第91条的规定,检察院不予批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公安机关有权直接变更为监事居住。

本律根据办案实践,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第一种观点符合司法实践的现状与要求,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权力的滥用与扩张,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1、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通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整理出可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以下8种:

1)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符合逮捕条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符合逮捕条件,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符合逮捕条件,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但符合逮捕条件,同时具有1-5项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监视居住;

7)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8)违反取保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

可以看出,除第7-8种情形外,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为:符合逮捕条件

2.符合逮捕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其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要件的犯罪行为,并不要求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必须有证据指向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2)刑期条件,即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也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若其仅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不符合逮捕的刑期条件。

3)社会危险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

1)存疑不予批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有罪不予批捕,现有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但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4、刑诉法第91条规定的检察院不予批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为监事居住,其与74条存在矛盾,司法实践无法操作,浪费司法资源,导致公安机关滥用监事居住权,应该予以废除。

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上述符合逮捕条件的5种特殊情况,检察院一般也是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再依法变更为监事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因此,本律认为,对于上述符合逮捕条件的5种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无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必要,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事居住的强制措施。

同时,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是不予批捕的情形,法律不仅无明确规定,检察院在不予批准决定书中亦不会予以明确,根本无法确定符合逮捕条件但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不时有媒体报道,公安机关在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滥用监事居住的强制措施,变相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

综上,本律认为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即符合法律规定,更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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