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李某的25万元借款纠纷

2018/12/14 14:33:38 查看1197次 来源:俞剑律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徐某因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两次向徐某借款25万,李某向徐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25万元,2016年11月归还”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3%,后李某通过微信间断性的支付利息,直到约定还款期间届满,本金和部分利息一直未支付,且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正在经营的生意也限于停滞状态,应还借款一拖再拖。

  2017年10月徐某委托我所,接到本案后,发现徐某提供的证据仅有借条一份,内容也仅限借款本金,未书面约定利息和支付方式,对方已支付的利息金额经全部核算后均按照2%的利息标准计算,且支付内容未明确表明是本金还是利息。经过与徐某沟通后,就现有证据全部梳理,我们重新设计了证据收集思路,重新拟定《借款确认书》并陪同徐某重新取证,就本金、利息约定、已还款金额、未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管辖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证据固定。

  根据《借款确认书》设计的还款时间,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及其丈夫共同返还借款本息。经我们调查了解,在起诉过程中,李某收到起诉状后5天便与其丈夫离婚,且李某名下无任何财产,随后,我们建议徐某对李某及其丈夫均提起了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在庭审过程中,李某陈述,其丈夫不知情该笔债务,不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且已离婚,其丈夫与本案无关。

  法院意见

  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的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是因生意周转所用,生意经营的利益其丈夫应是共同受益人,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我方的证据及对方的现实情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经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李某及其丈夫的共同债务,并就还款时间及金额具体约定,届时未偿还便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风险提示:

  1、出借款项一定要保留证据。借条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实务中,有些出借人基于朋友、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2、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有些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其他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年利率24%的利息以下为安全区,24%-36%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3、有夫妻借贷的,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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