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凌律师发表离婚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2023/07/18 00:14:20 查看112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上诉人刘某兰,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6月21日,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0621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荣,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月26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780126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联系电话:

上诉人刘某兰与被上诉人王某荣离婚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22)陕0323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被上诉人之女王某玥、子王某由被上诉人王某荣直接抚养,上诉人刘某兰每月分别支付俩子女600元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

2、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王某荣承担。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婚姻家庭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兰每月分别支付王某玥王某1000元抚养费,标准过高,应当按照2022年四川省农村消费性支付或则达州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即每位孩子按照每月6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具体理由:1、王某玥王某一直生活在农村,两位孩子的抚养费应当按照2022年农村人均居民消费性支出17199元计算,按照达州市范围内抚养费标准农村一般每月500元。

2、刘某兰王某荣目前有俩个子女,按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俩个子女的抚养费总共不能超过抚养人收入的一半,刘某兰目前未上班,即便是上班,也没有固定的收入,加之文化程度低,工资标准每月仅为2000到3000元,若按照每月2000元至3000元的收入的20%-30%,也不可能是每位孩子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一审法院的判决抚养费明显过高,刘某兰无法承担该高额的抚养费,且该判决抚养费的金额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如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每位子女在农村生活,每位子女每月的抚养费不可能达到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兰每月支付每位子女1000元抚养费,王某荣作为父亲仍然要每月支付每位子女1000元抚养费,即共计2000元),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予以判决

综上,上诉人认为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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