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在野泳,谁有责任?

2023/07/25 17:14:13 查看113次 来源:马俊哲律师

一声声蝉鸣唤来了炎炎夏日,随着三伏天的到来,全国各地高温热浪来袭。在属于一踏出空调房就直冒热汗的夏天,许多人都喜欢选择室外游泳的方式降暑,泡在冰凉凉的水里度过这一酷暑,是多么惬意舒适的一件事。

 

但在野外水域私自下水的人们,却不知危险何时悄悄来临……

 

724日,河北行唐县一处河边5名学生不慎溺水。25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5名学生均不幸遇难,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处理此事。

 

“善游者溺,善骑者堕。”尽管野泳的危险性已经被强调了无数次,但是很多游泳爱好者不以为然。

 

野外游泳危害的发生责任最大在于游泳者个人,社会已经极力劝阻大家不要到野外未知水域游泳,但他们却将警告置之不理,执着下水。对此,喜欢到野外游泳的人员,要时刻心存警惕,万不可心存侥幸,做到不私自下水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等。

 

在要求提高游泳爱好者安全意识的同时,我们全社会都要承担防范野外游泳意外发生的责任。

 

首先,是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对于组织儿童进行野外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而言,应当认真履行安全保障职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损害。

 

其次,是救援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施救,不得置人于死地或者漠不关心。如果组织者或其他成年人在儿童溺水事故中没有尽到救援义务,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是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儿童因野外活动中的溺水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其监护人可能会要求组织者或其他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组织儿童野外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如未选择合适的场所、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未配置足够的安全设备等,导致儿童在野外活动中发生溺水事故,可能会被认定为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组织者或成年人在儿童溺水事故中没有尽到救援义务,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儿童因野外活动中的溺水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其监护人可能会要求组织者或其他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炎炎夏日,大家千万绷紧安全弦,别野泳、别野泳、别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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