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如何区分正常经营行为与开设赌场犯罪?

2023/07/27 09:46:30 查看203次 来源:王灿律师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单位,开设赌场罪作为赌博罪中独立出来的罪名,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单位开设赌场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比如:经合法批准的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超越经营范围,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利;或者有些宾馆、酒店为了增加收入,私自兼营赌博活动,或是有些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制作赌博游戏,或在网络游戏中设置赌博环节吸引玩家投注;或者有些公司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传输数据、结算费用等等,这种“单位经营本行业同时运营赌博活动”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分歧,一般是直接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老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我国的赌博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各朝各代也在有的放矢的打击赌博,从目前我国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解释》规定: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各类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少量服务费的行为系正常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类罪名论。因此,正常的经营行为与开设赌场罪主要有以下区别:首先,正常娱乐场所的经营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证照并依法纳税;其次,正常娱乐场所按既定标准收取少量正常服务费用,不依靠参赌获取利益。但是如果服务费远远高于正常消费标准的,就是变相“抽头渔利”,则构成开设赌场罪;最后,正常娱乐场所通常只提供各种麻将、扑克等常见的娱乐互动工具,未设置“老虎机”、“水果机”,更不会提供筹码兑换服务,因此,律师在这里告诫大家,在经营休闲娱乐场所的时候要注意控制分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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