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医疗保险保险年限的相关问题

2023/08/01 16:54:47 查看2664次 来源:张立德律师

按社保法及各地医疗保险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满法定年限的(如北京,男医保缴费满25年,女医保缴费满2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退休后医保待遇。其中,累计缴纳医保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以北京为例: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于2001年实施,而之前参加工作而之后退休的员工,在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的医保缴费年限和2001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之和达到上述法定年限的,亦可退休后不再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退休后医保待遇。其中,经人社局、法院认定的2001年前的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另,一般来说,各地均设置了一个过渡期,即在过渡期届满前的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北京明确规定是2005年3月31日前),即——2005年3月31日后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之和满足法定缴费年限的,亦可享受上述退休后医保待遇而无需再缴纳医保费。   

但实务中,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05年3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男25年、女20年,因此就想当然的认为因这些可以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医保缴费年限够用了,因此,在办理退休前基于种种考虑而并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此情形下,其向医保局申请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其2005年3月31日年前的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毫无意外的未被视同。原因在于:养老保险、工作年限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的法定必要前提是必须参加职工医保!否则,不予视同是没商量的!

简单说:想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进而享受退休后医保待遇,咋着您也先得进医保的门儿吧(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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