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收到的房屋评估报告合法吗?千万别被几张纸忽悠了!

2018/12/17 09:23:39 查看1278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是征收补偿中的重要一环,房屋的价值直接体现在评估报告上,而这份评估报告很可能直接影响被征收人能拿到多少补偿。

  因此,房屋评估报告的合法合理性就尤其重要。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在不合法的情况下估价出来的,那可想而知被征收人想要拿到合理的补偿就非常难了。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讲讲,要拿到一份合法合理的评估报告应该注意哪几点。

  一、被征收人没有参与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这样的评估报告是不合法的

  我们大多数被征收人一般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对房屋进行了评估,随后就收到了某某房地产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报告,其实这第一步就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也有更进一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协议选定的明确规定。

  因此,未经被拆迁人选定仅由拆迁方选定,就已经侵犯了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是违法的。

  二、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间点应选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就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一定是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时候才能作为征收估价时点。

  如果是村委会、乡政府、拆迁办等随便张贴的有关要征收的什么通知、指导意见等都是不能作为时间点的。所以很多时候村集体张贴了一个通知就开始要对你的房屋进行评估,这个时候你完全可以拒绝。

  由于房地产价格浮动较大,这个时候就来对房屋进行估价是不准确的,自然这种情况下即使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是不合法不合理了。

  三、现场评估人员不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调查、测量的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资质的人员作出的评估肯定是不合法的。

  四、落款必须有评估机构盖章和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很多时候被征收人拿到的房屋评估报告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甚至有些连评估机构的署名都没有,这样的评估报告是完全不合规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评估报告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注册估价师手动签字,不能以他们的个人印章代替。所以,被征收人拿到的评估只要缺一项都是可以拒绝签收此评估报告的。

  以上四点就是被征收人想要拿到一份合法合理的房屋评估报告应该注意的几点,能拿到一份合法合理的评估报告也是能拿到合理补偿的关键。

  但是由于房地产价格浮动的时间变化较快,所以对于自己的房屋评估结果确定有异议的,也是可以采取救济措施的。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活动中,整个征收程序是很复杂的,在任何一个小小的环节征收方都有可能出现违法的行为,从而致使你的补偿降低。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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