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加班费,公司被判赔偿9万多

2018/12/17 10:14:06 查看1204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作为劳动者,对于加班费这个词并不陌生,可以说,每个劳动者对于加班这个事情都有遇到过,也就是说,谁都有过加班,那么对于加班费的支付问题,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那么作为劳动者是选择忍气吞声,还是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作为神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下面以一则发生在东莞的劳动者因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而奋起反击,最终让单位被判支付9.4万元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例:

  谢某来自湖南省娄底市,于2000年10月入职深圳一家上市公司工作,任职采购。2008年被调往东莞的分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办理了社保。2018年3月,中美爆发了贸易战,2018年4月16日,美国对深圳的一家通讯公司抡起了制裁的大棒,禁止美国企业向该公司出售核心的芯片,造成了该公司的股票在资本市场上连续十几个交易日跌停,生产陷入困境。而东莞公司作为该上市公司分公司,也不能幸免,一下子订单减少。公司在7月份放了谢某一个月的假期,在他在老家休假期间,公司支付了他2018年6月份的工资,他发现少了1200元的加班费并没有支付给他。

  在8月份休完假期回到东莞后,向公司提出补回加班费,但是公司不予理睬。8月7号谢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投诉,公司到场调解,是承认6月份有加班未支付加班费。但是却不见支付给谢某,在这样的情况下,谢某想要的就不再是补回加班费那么简单了,他进行一步想要的是经济补偿金,因为他已经工作了18个年头了。最后经过仲裁,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支付了6月份的加班费1200元。

  2018年10月23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凤岗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要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4543.74元。

  律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略)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加班费是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就是对应法条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劳动者以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是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实践中,劳动者追索加班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会获得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如劳动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则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故建议劳动者增强留存证据意识,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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