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法院调解离婚后可以向对方主张增加抚养费吗?

2023/08/10 10:00:57 查看195次 来源:杨荣艳律师

法院调解离婚后可以向对方主张增加抚养费吗?

 

案情简要:

上诉人谈某1因与被上诉人谈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2)042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4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与上诉人谈群博、被上诉人谈裕桐法定代理人相东谈话后,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谈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信用卡账单及物业费催款短信能证明目前上诉人经济状况糟糕,无能力增加被上诉人的抚养费。

上诉理由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变更,由于给付一方经济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负担大部分抚养费的,可以减免给付抚养费。上诉人离婚时为照顾孩子,将房产折价近47万给付被上诉人母亲相东,该款是上诉人以房产抵押贷款的方式取得,上诉人将该款给付后,相东用该款购买了小产权房一套,相东生活稳定也无贷款压力,而上诉人既要偿还高额贷款且无高收入工作,故相东具有负担孩子抚养费的能力,应当减免上诉人给付抚养费标准。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抚养费并不包含托管费和高额兴趣班费用。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上诉人目前无固定工作,经济能力较差,一审判决未考虑上诉人实际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谈裕桐辩称:被上诉人母亲相东与上诉人谈群博离婚时,法院判决谈群博每月支付谈裕桐1000元抚养费,被上诉人现因上学等费用开支增大,故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上诉人从事二手车生意,还跟朋友合伙开有化工厂,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具备相应的负担能力。

谈裕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从202182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

事实认定:

原告母亲相东与被告谈群博2016122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1222日生育原告谈裕桐。20187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母亲相东与被告谈群博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34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调解协议内容为:“婚生女谈裕桐由原告(即本案原告母亲相东)抚养,被告(即本案被告谈群博)于每月20号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自20185月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在不影响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于每周探视一次”。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342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母亲相东申请法院执行孩子抚养费至20218月份,20219月份之后原告的抚养费被告至今未给付。另查明,原告谈裕桐现4岁零11个月,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欧陆花园幼儿园上中班,每月学费为980元;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爱诺看护点每月信托费为1000元;在璀璨艺术教育高堡子校区学习舞蹈,44个课时学习费用为3030元。20224月至202210月原告谈裕桐花费医疗费1304元。原告母亲相东与被告谈群博现在均未再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母亲相东与被告谈群博离婚时原告谈裕桐不足7个月,现在原告谈裕桐马上5周岁,且原告已上幼儿园,学费较大(幼儿园学费980/月、信托费1000/月、舞蹈学习费3030/44课时);加之近年物价上涨,原告母亲相东与被告谈群博离婚时达成的抚养费1000/月已无法满足原告学习和生活需要;另外,结合原告母亲相东及被告谈群博的现状,并参照2021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784//人),法院酌定在原抚养费1000/月的基础上增加500/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3000/月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谈群博从202261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谈裕桐抚养费1500元(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04**民初34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1000/月),直至原告谈裕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谈群博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1抖音截图一份(抖音名为沣东新城彤仁美容美体枋),欲证明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相东有工作及收入来源。证据2上诉人租房合同一份,欲证明上诉人生活支出相关费用。证据3上诉人体检单一份,欲证明上诉人身体需要做手术,支出费用较大。证据4上诉人信用卡账单一份,欲证明上诉人目前负债较大。被上诉人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上诉人在自己房子开店,收入少且不稳定。证据2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疾病花费并不大。证据4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1医院检查单3张,欲证明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相东身体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定期复查。证据2上诉人母亲抖音截图一张,欲证明上诉人家里给上诉人盖有房子。证据3二手车朋友圈截图两张、企**截图两张,欲证明上诉人有稳定的收入及工作。证据4上诉人卖房截图两张,欲证明上诉人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上诉人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家里的房子并不是给上诉人所盖。证据3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上诉人在二手车上班为普通员工,企**显示的公司只是空壳公司,是为了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才注册的。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诉人因没有经济收入才将房产出售。合议庭经评议,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证据3予以采纳,证据1、证据4不予采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予以采纳,证据2、证据4不予采纳。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谈裕桐请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能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经查,被上诉人的母亲相东与上诉人谈群博离婚时,被上诉人尚不满1周岁,法院判决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被上诉人已近5周岁,正处幼儿教育阶段,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看,谈裕桐从三岁起,每月需支付托管费近千元,加之舞蹈兴趣班的其他支出,从实际情况看,被上诉人的月消费较之前有明显增加。而随着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谈裕桐的生活成本也已大幅提高,故一审在上诉人原给付标准上酌情每月提高500元抚养费并无不妥。至于上诉人提出的离婚时将双方共有产权的房屋折价近47万支付给被上诉人母亲相东,上诉人另有抵押贷款,应减免抚养费的给付义务一节。本院认为,上诉人谈群博与相东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处理,与被上诉人谈裕桐要求增加抚养费并无关联。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系个人日常生活的一般事务,上诉人以此作为不履行或者降低抚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谈群博和相东作为谈裕桐的父母,在离婚后对谈裕桐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谈裕桐目前跟随其母亲生活,相东负担了被上诉人的日常起居、教育培养、日常保护等责任,履行了包括经济支付在内的相应责任,倾注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上诉人作为谈裕桐的父亲,在子女的教育抚养方面,主要为每月支付谈裕桐相应的抚养费,故上诉人应积极履行好自身责任,为孩子提供充足的生活保障。

判决结果:

谈群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谈群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文编辑:杨荣艳 律师 

       吴雪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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