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中的残疾等级能否作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

2023/08/18 21:03:09 查看362次 来源:柳位禄律师

《残疾人证》中的残疾等级能否作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

柳位禄律师      

      在医疗侵权损害、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侵权损害民事赔偿中,受损害方往往会针对自身身体受损害情况向法庭主张残疾赔偿金。为支持自身主张,有些当事人向法庭出示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有些向法庭出示《残疾人证》,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是否都能作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呢?

      首先,两者的认定主体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由该条文可知残疾人证是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即卫健委)和残联指定的机构,可以是医院,也可以是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所得出的结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是由具备临床法医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作出的认定,其认定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

      其次,两者依据的标准不同。残疾人联合会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等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中对人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方面受损害情况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中的残疾等级认定是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或者《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做为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

      最后,两者的用途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的规定,残疾人证的主要用途是保障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残疾人实施的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中残疾等级是用以证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情况的一种书证,是受害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残疾赔偿金的重要依据。

       由上可知,虽然残疾人证有一个残疾等级的认定结论,但其不同于司法鉴定机构针对人身损害程度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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