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对房产的约定的效力

2018/12/18 17:36:30 查看944次 来源:王丽侠团队律师

  婚前协议对房产的约定的效力

  一、案情回顾

  王某与赵某在结婚前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有这样一条约定:“位于XXX的房子属于王某自己所有的个人产权房,结婚之后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王某后悔了,向律师咨询该如何处理。

  二、案情分析

  (一)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所涉及房产为王某自己的个人产权房,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约定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是对其配偶的一种赠与,是王某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个人财产的一种处分,该协议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一份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不可撤销。

  具体来说撤销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要满足三个条件:1、双方已经书面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2、合同涉及房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人。3、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不包括因动产赠与合同、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并且该撤销权只能在房产过户登记前或者公证前行使。

  在该起案例中,王某与赵某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在结婚后归夫妻双方所有,相当于王某将自己个人房产的一部分赠与赵某,但是王某与赵某并未进行房子产权的变更登记,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可以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生活中在赠与房产转让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却已交付的情形,对此并不能认定为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三、总结

  综上所述,王某向赵某赠与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王某反悔时可以行使自己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对赵某的赠与,房子仍属于王某个人财产;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那么王某即丧失了自己的撤销权,此房即为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赠与房产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只有进行过户登记才会产生房子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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