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7/01/19 15:05:59 查看344次 来源:张颖律师

【案件导读】小强和小花是夫妻关系。2013年春节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为此,妻子小花向小强提出离婚。小强不愿意离婚,遂离家至外地务工。期间,小强与阿芳相识,小强慌称其已离婚现在单身,阿芳信以为真。不久,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13年12月,小强称想做电动车生意但没有资金,阿芳亦觉得做电动车有发展前途可挣钱,双方协商后小强向阿芳借款10万元作为经营电动车生意的本金。半年后有朋友告诉阿芳,小强有家有老婆并欠了很多人的钱已经“跑路”。阿芳遂找到小强的妻子小花要求还钱。但小花却拿出法院的调解书,说她在1个月前已经和小强在法院调解离婚,小强在外面的借款她一点不知情,小强也从来没有拿回家里来用。阿芳遂将小强和小花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以该笔借款是在小强和小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要求小花对小强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

本案中,小强和小花夫妻从2013年春节开始感情不和闹离婚,2014年4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认为虽然小强向阿芳借款时,小强和小花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是阿芳在出借该款时小强自称单身,阿芳也认为小强是单身,阿芳借款给小强个人使用的意思表示清楚。且经法庭查明的证据证明,小强并未做什么生意,无证据证明妻子小花知晓该笔借款或该笔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最后,法院只判决被告小强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原告阿芳要求小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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