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出来的《在职证明》

2018/12/20 09:45:30 查看1289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有时候,你看到的事实,并不是法律上的事实。就像是前些年某些行政部门需要出具生存证明一样,明明你人是生龙活虎的,但是如何证明你是活着呢,一下子真的是不好证明了。听到过好多没有书面劳动关系证据的劳动者对笔者说,自己手头上一点书面的劳动关系证明都没有,但是现在还是在工厂上班,并且有很多的同事可以做证,意思是我肯定是跟工厂有劳动关系的啊,我现在人还在工厂每天上班就是最好的证明。每当听到这样的劳动者这样说,我在心里只能感叹:咱们国家离法治社会还远着呢!国家真的是要对这一种类型的劳动者加大普法的力度了。

  现在有些比较小型的工厂,简直是挖空心思地不让劳动者拿到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像签了劳动合同也不会给到劳动者一份,工作证也不发放,工资也不通银行发放,社保也不买。那么,如何运用策略帮劳动者快速取到劳动关系证据呢?下面与大家分享一宗发生在昨天的真实案例:

  李某来自湖南桂阳县,于2018年8月1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小厂任职主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发现金,社保也没有买。在一次三个人聚会喝酒中,老板的姐夫喝醉酒后回去拿钥匙时用肘关节打玻璃,最后由于伤到大动脉造成失血过多而死亡。老板逼他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要他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以后每个月在他的工资扣,每月扣除5000元,李某照签了。11月12日,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14号才去医院门诊治疗,所有的医疗费老板一分钱也不出,因为无论他怎么做,40000元总共要扣8个月的工资,老板在打这个算盘。李某觉得:继续做嘛前途一片黑暗,连过年的钱都没有,在这个时候,他想到了律师,在网上找到了笔者,便到笔者的的办公室了解如何争取他的最大利益。

  笔者对他说,可以在工伤方面他争取利益,大概在7.8万元,李某也是抱着死马当作活马医的心态委托了笔者。第一步要确定双方的存在关系,于是,笔者细心指导李某按照笔者的具体操作步骤取到了初始的证据。便申请了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2018年12月19日下午4点,也就是昨天的下午,在证据面前,终于逼着用人单位调解,赔偿李某1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再逼用人单位为李某出具了一份《在职证明》,有了在职证明,申请工伤认定就变得简单多了!

  笔者释法:日常生活中,作为劳动者,要时常注意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据,那么,劳动者可以具体在哪几方面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明呢?请参照以下的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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