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典型案例|产权过户费用平均分担有效

2023/09/27 21:48:18 查看116次 来源:杜鵕律师

H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H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问题总结

     合同中约定“产权过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一方缴纳了契税、印花税、过户费,并垫付了部分增值税款,另一方缴纳了增值税并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过户费一半,待明确各方应承担具体数额后多退少补”。这表明一方负担过户税费、一方负担增值税吗?

二、案情简介 

      H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H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机动车检测站出让合同》,合同第三款约定检测站交付及产权登记、税费分担,产权过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受让方缴纳了契税、印花税、过户费,并垫付了部分增值税款,转让方缴纳了增值税并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检测站有限公司过户费一半42万,支付30万,余下费用12万,待明确各方应承担具体数额后多退少补”。结算过程中对是否应将增值税并入过户费用产生了纠纷,原告提起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三、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基础上订立的,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合同第三条产权过户费用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该约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无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过户费用包括内容也未另行约定,故双方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应各自按规定缴纳。判决退还垫付的增值税税款。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把握应当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来进行综合分析。双方关于应纳税额分摊平均缴纳的约定,在未违背前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身并未侵害我国关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国家利益。根据合同中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检测公司就过户实际产生的费用已经依约承担了全部费用的一半,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退还有悖缔约诚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一般来说过户费指资产转让之后交易双方为变更权属登记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并非只限于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二审根据双方实际缴纳税费的情况,认定检测公司已经依约承担了全部过户费用。收条说明检测公司对于过户费用的组成是明知并认可的,其在主动履约后又提出该过户费用不应包含对方所缴纳税款的主张,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判决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四、参考意义

      产权过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的约定有效,过户费并非只限于权属变更登记的费用,可根据双方实际缴纳税费的情况确定过户费用。本案中一方已经依约承担了全部过户费用的一半之后,又提出该过户费用不应包含对方所缴纳税款,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六、案件来源:( 案2020)黔民申 2318

七、案例拓展

      1、对于过户费用的约定,应该具体明确以免造成履行过程中的分歧和纠纷。这类诉讼比较常见,要结合合同条款以及实际履约情况对过户费用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双方各自缴纳应缴税款,可将税款包含在价款中,既实现交易目的,又可预防纠纷。

      2、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条款为民法基本原则,要求遵约守信、与人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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