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亲办案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价税超四亿,出纳最终无罪不起诉

2023/10/10 17:17:19 查看403次 来源:叶斌律师

【导读】

2017年8月到2018年4月,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经查,公司财务人员获取虚开的上游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价税合计4亿多。其中,2018年3月至6月,梁某某为公司出纳,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帮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亿五千余万元。辩护人提出梁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到2018年4月,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公司财务人员获取虚开的上游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价税合计4亿多。2018年3月至6月,梁某某为公司出纳,被指控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帮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亿五千余万元。梁某某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辩护。

【争议焦点】

梁某某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意见】

一、 主观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某明知没有真实的煤炭货物交易,不足以证明梁某某与公司存在意思联络帮助虚开

1. 梁某某不具备知道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可能性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交易事实或者虽有交易事实,但开具的发票额远大于该交易额,即开具与营业收入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一,梁某某从未对接提供进货合同、进项发票、销项合同的开票方,不清楚开票方与公司的交易模式。第二,梁某某不负责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材料整理公司账目,根据账目只能认为公司购入煤炭的进项发票与公司销售煤炭开具的销项发票持平,即公司不存在开具与营业收入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某与公司以及开票方存在意思联络,梁某某不明知公司的营利来自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起诉意见书指控,在走账过程中会将不高开票金额的1%的资金做为获利留在公司账上。余某某明知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其供述:“问:你们公司的利润是怎么产生的?答:利润产生是开票过程中价差产生的。问:这个价差大概占你开过税票总额点数?答:大概占1至2个点左右。”但是,梁某某一直认为公司的营利来自于低买高卖煤炭的中间差价,从未提及公司利润来自于开票的好处费,梁某某供述:“就是赚差价盈利的。”

3. 梁某某对公司可能存在票税问题产生怀疑是在公司余杭国税良渚分局就失控发票联系财务后,且该怀疑仅限于其未涉及的进项发票,而非公司开具的销项发票

2018年5月中旬,余杭国税良渚分局联系梁某某告知其公司需要补缴增值税;2018年6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就公司失控发票一事找梁某某询问,梁某某了解到公司大约有近千万增值税进项发票有问题不予抵扣。

第一,梁某某产生怀疑的对象是公司的进项发票。梁某某基于失控票一事认识到公司的进项发票可能存在问题需要补缴税款,但无其他迹象表明税务局也在调查公司的销项发票。第二,梁某某本职工作完全不涉及进项发票抵扣。所谓失控票是失控的进项发票,梁某某不清楚进项发票的来源,也不负责进项发票的接收、认证和抵扣,并未就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提供实质性帮助。第三,如果非得认定5月中旬后梁某某应当对公司存在票税问题产生怀疑,5月中旬后梁某某未开票也未报税,并未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实质性帮助。

二、 客观上,梁某某不涉及虚开销项发票环节,只涉及抵扣报税环节,客观上并未提供实质性帮助导致国家税款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帮助虚开并且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才是刑法规制的行为。梁某某是否构成虚开,要看其是否有虚开的行为,以及其所起的作用是否与国家增值税款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为他人虚开,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是因为受票方将开票方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梁某某并非公司的开票人,只是公司整理账目报税的财务,公司将虚开的进项发票给到受票方用于抵扣后,即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无论梁某某后续做账与否,均不会造成新的税款损失。因此,梁某某的做账行为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在于将开票方的进项发票用于给受票方抵扣。首先,梁某某从未对接提供进货合同、进项发票、销项合同的开票方等人,不负责接收进项发票也不负责抵扣认证。第二,虽然只有梁某某做账报税才会真正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但是,其抵扣的是没有真实交易的销项发票,也就是本就无需缴纳的增值税款,实际上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更何况,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梁某某明知开票方提供的进项发票系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用于抵扣销项发票的进项发票。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梁某某终得证清白,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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