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相关法律知识

2018/12/22 20:39:31 查看1222次 来源:范海华律师

  一、何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传销特点: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应当对组织者及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计算传销组织的发展人数及层级数?

  1.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2.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3.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三、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幅度?

  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传销组织中的“应受刑罚处罚者”应做严格的界定,只有那些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才应该予以刑事处罚。

  四、组织、领导传销罪中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

  1.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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