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暗箱操作业主大会,弄虚作假。业主怎么办?

2018/12/24 19:10:08 查看3598次 来源:王永辉律师

  业委会很任性,业主怎么办?

  近日笔者在代理一起业主与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发现目前的小区矛盾较多,有些甚至很尖锐,特别是涉及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业委会很强势,甚至很任性。比如:小区业委会操纵选举,选票造假,业委会主任德不配位,肆意妄为等等。业委会的根本问题是搞反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关系,把业主大会视为个别人可以随意操作的手段,从而达到个别人不可告人的目的。一些小区业主有心想改变现状,苦于受困于自身知识原因,无从下手。下面针对业委会暗箱操作业主大会为例,以飨读者。

  业委会暗箱操作业主大会

  这种情况很常见。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业委会先以业主大会名义公布了业主大会召开的通知,在期限未到的情况下,业委会主任随意指派几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与业委会几名委员一起进行了投票,置小区全体业主于不顾,随后做出了决定。这让小区多数业主感觉和受伤。

  要解决这问题,需理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这三者之间关系。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实现公共管理的最高机构,具有最高的决策权,是全体业主形式权利的载体。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物业事宜进行综合管理,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机构。物权法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见,业委会的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形成,权力表现形式是小区业主投票表决。

  例如笔者举例,在业委会很任性的情况下,业主怎么办?实际上业主可以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

  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

  物权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也有相同规定。笔者代理的案件,正是提起的业主撤销权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最后说一点,业主撤销权是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形式期限在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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