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保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2018/12/25 14:31:05 查看1948次 来源:俞剑律师

  案情简介:

  秦某于2011年2月到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秦某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实际上每月秦某实际到手工资约8000余元。2017年8月秦某因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发现其公积金提取基数仅为2800元与实际严重不符,秦某立刻到社保局查询其社保费扣缴基数发现公司每月是按照3500元为基数进行缴纳社保。随即秦某到公司与公司交涉要求其补缴社保,公司称是按照合同约定工资进行购买并不违法。

  2017年11月秦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0元。公司负责人到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就此次仲裁进行咨询并委托法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裁决结果: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6日解除;

  2、驳回秦某其它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中秦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第四十六条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所以本案中关键争议焦点在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符合“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秦某提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足额缴纳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代理人认为公司已为秦某缴纳了社保,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购买情形,所以单位不应承担支付补偿金责任。

  最后仲裁支持了我方意见。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限缩解释,认为仅存在未购买社保的情形才能主张赔偿金。

  律师支招:

  那么出现单位未足额购买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出现这种情形后,劳动者应及时要求单位进行补足社保;如单位拒绝补缴,劳动者可借助行政手段进行救济,向当地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由社保局进行征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征收,这是社会保险历史新的一章开始,但愿能杜绝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