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高发风险及如何防范

2018/12/25 14:32:56 查看1055次 来源:俞剑律师

  一、案情介绍

  自2016年8月起被告张某一直以需要款项应急为由陆续向原告杨某某借款40余万元,前期被告按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自2017年7月起被告即未再向原告还款,原告基于对被告信任还是继续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原告对此催要款项被告也仅仅偿还一部分,催要剩余借款时被告即不再予以理会。

  杨某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周素华律师代理此案。

  二、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

  三、民间借贷中高发风险提示

  1、让借款人出具收款“收据”。

  这个风险点在现金交付中对出借人是”致命“的伤害。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能证明出借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即向借款人支付出借款项。在借款关系中,不仅要书写借条,还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据。

  2、借贷的资金用途要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主要指的是借贷合同的资金用途须合法。否则,出借人非但不能得到还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制裁。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贩卖毒品等违法活动,非但利息不予保护,连本金也难以收回。

  3、借贷利率要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样,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如高利贷、利滚利的情况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4、借款要及时进行催收。

  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最长20年,若出借人主张权利则从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

  律师提醒: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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