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佣农民装修散工装雨棚,为何要赔16万?

2018/12/25 14:36:22 查看1199次 来源:俞剑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中旬,杨某(农家乐老板)邀请杜某(装修散工)、董某(装修散工)为其经营的农家乐安装雨棚,平时杜某跟随董某从事装修类散工。2017年6月28日,杜某和董某、张三、杜四一同去了成都彭州农家乐看了施工现场,可杨某搭建的架子不符合施工作业条件,董某向杨某说明了情况后,让杨某对架子进行整改。杜某一行人离开的时候,杨某叮嘱:明天一定要安装好,6月底游客都要入住了。2017年6月29日早上7时许,杜某和董某、张三、杜四带上工具就去杨某的农家乐处。杨某组织其老婆、农家乐的工作人员、杜某及其工友们一起去仓库里拿板子搭建架子。架子加固好后,杜某和其他工友一起爬上架子准备施工,但是因为架子的承受力不够,故只能让杜某和董某在架子上施工。施工过程中,杜某在安装雨棚过程中不慎从三楼摔至地面受伤,事发后被送往彭州市中医院进行抢救,但不幸于2017年7月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杜某家属委托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刘乃豪律师向彭州市法院以杨某、董某为被告,诉求赔偿89万元。

  法院判决:

  一、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某家属关于杜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159849.13元。

  二、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某家属关于杜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479547.40元。

  法院观点:

  杨某在成都彭州农家乐需要更换雨棚时在董某处定作雨棚并由董某进行安装,双方之间建立承揽合同关系。董某雇请杜某、案外人杜四、案外人张三安装雨棚,董某雇佣杜某、案外人杜四、案外人张三做工,与杜某、案外人杜四、案外人张三形成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的董某对施工现场没有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有效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董某对杜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

  杨某没有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杨某对杜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

  杜某在安装雨棚、高处作业过程中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系安全带并佩戴安全帽,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杜某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

  律师建议:

  活跃在各大城市中从事装修工作的农民散工人数非常多,因其并非专业装修公司团队,大多为个人作业,容易出现事故导致受伤甚至治疗不及时导致死亡,而这类工人的赔偿主张对于工人自己、雇佣人员、业主方三方来说都举步维艰。

  1、 对于工人来讲,尽可能得找到专业从事装修公司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并购买社会保险,如果是个人作业的,也尽可能多购买一些意外保险,防患于未然。

  2、 对于工长、工头、个体工商户等经常雇佣农民散工的群体,尽可能多为工人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保险,并需要重点关注所雇用工人对工具、操作流程、保护措施等方面,避免工人受伤导致自己承担大量赔偿责任。

  3、 对于业主方来讲,建议明确和工人或者个体户签署正规的装修合同或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同时尽可能提供安全性较高的施工环境,避免指挥工人危险作业。否则,即便是承揽关系,也可能因为指挥作业等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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