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受案范围

2018/12/25 16:48:22 查看14745674次 来源:王凡律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权限分工。

  补充规定: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一)行为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可以受理。

  2.事实行为、法定最终裁决行为。事实行为(如非法殴打、非法拘禁)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可以受理;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只有四种。对于行政终裁的结果,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其过程,如不作为或者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权利标准

  1.人身权和财产权。注意: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广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概念,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法院都可以受理。

  2.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必须有单行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法院才可以受理。如《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可以诉讼,而《集会游行示威法》没有规定相关政治权利可以诉讼。

  (三)合法性标准

  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不审查合理性问题。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或者个人依法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强行分立合并、改变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撤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法院在确定是否受理时,最重要的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职责而不作为。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是:

  (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

  (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3)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

  (六)行政给付案件

  行政给付主要包括三种:

  (1)抚恤金。

  (2)社会保险金。

  (3)最低生活保障费。其他的行政给付还有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

  注意:非行政机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规定发放抚恤金或困难补助等,不是行政给付。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三乱”,即“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其中,“乱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案件,“乱摊派”和“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主要情形是: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义务,如收费时不出具法定的收据。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从司法解释和学界的通说来看,这类行政案件主要包括:

  1.行政裁决案件。也是唯一的行政附带民事案件。

  2.行政确认案件。

  3.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检查一般来说是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行政检查过程中已经构成侵权,如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遵循保密义务等,当事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合同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包括司法解释和WTO等国际条约。

  (十)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件

  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属于广义的财产权。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要注意的是:

  (1)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国际条约优先。

  3.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反倾销行政案件由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

  (2)被告是作出反倾销决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注意:没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因为中央行政机关不可能适用地方法律规范。

  (4)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4.反补贴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反倾销案件的规定基本相同。可以把两者看作同一个问题。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7.教育行政决定。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适龄儿童入学争议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属于行政征收,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案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

  10.乡政府收费案件。乡政府向农民征收村提留款、乡统筹款,属于行政征收。

  11.交通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注意:以上列举是不完全列举,其目的在于提示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说只有以上这些行为才能受理。事实上,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一般都可以受理。

  (本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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