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处理

2018/12/26 14:41:32 查看1129次 来源:沈辉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然而,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或妻一方的名下,随即也出现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导致另一方重大的财产损失。现实中大量的案例为:一方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另一方主张自己对房屋出售的情况并不知情,自己作为房屋的共有人,理应享有处分权,配偶未经其同意进行出售,系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他人之物或者共有人未取得法定多数决而处分了共有物。不同意处分的共有人可要求处分人做出赔偿,视情况可主张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有房屋被处分,处分人有可能承担对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以及对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文之论夫妻间的责任承担,不论述买受人的权利。

  根据上文论述,发生夫妻共同房屋的无权处分时,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合同不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是确认有效的合同。但是如第三人不是善意,即明知夫妻共同财产且属于无权处分的,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不发生变动,另一方也就不存在赔偿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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