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2023/12/18 15:35:50 查看173次 来源:程杰律师

伴随着“互联网+外卖”模式的迅速发展,“外卖骑手”这一新型劳动者也在不断涌现。而许多外卖骑手在送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发现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不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挂靠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替代劳动合同,致使出现了难以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那么,骑手与平台和配送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案件详情

李某自2019年4月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工作内容为送外卖,工资通过第三方公司发放给李某,发薪日为每月25日。每天早上须在安排站点进行


早会安全教育,有明确的上下班及考勤要求,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到凌晨12点。2019年7月,李某在派送订单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严重,但是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工伤申报流程,且不承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向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遭到驳回。遂诉诸于法院。


案件焦点
李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摘要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于2019年4月注册成为蜂鸟团队版外卖骑手,隶属于某网络科技公司承包的饿了么某关片区站点。首先,李某从事的外卖派送服务属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事故发生时,外卖配送区域也是被告的承包区域。其次,李某注册成为团队骑手需通过站点才能完成,注册后,李某通过平台APP 接单,根据劳动表现获取薪酬,对于平台派发的订单,李某不得拒绝,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要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订单调配。并且有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李某平时工作受该站点管理,该公司也确实制定了一定的考勤规则。最后,从第三人提交的《平台服务协议》结合拉扎斯公司的说明可以看出,李某的薪资来源于某网络科技公司,薪资规则由该公司制定,发放金额需该公司确定,故薪资发放虽是第三人发放,实际仍是由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李某结算薪资。
故法院认定李某与该网络科技公司之间自2019年4月x日至2019年7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说明

实践中,外卖骑手有多种类型,包括团队专职骑手、众包骑手以及自营骑手,其中团队专职骑手及众包骑手占多数。专职骑手和众包骑手有以下区别:

  第一,在注册方式上,蜂鸟团队的 APP 不对公众开放,专送骑手必须通过站点才能拿到APP 进行下载注册,而蜂鸟众包 APP 则对大众开放,只要上网就可下载进行注册;

  第二,在派单方式上,平台根据骑手定位向专送骑手派单,骑手不可以不接单,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要向所属站点申请订单调配,而众包骑手的订单是在饿了么平台入驻的商家自己发送的订单,众包骑手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抢单;

  第三,在对骑手的管理上,专送骑手有专门所属的站点,受站点的管理,站长有权决定订单的调配,也有权决定骑手排班,一旦排班确定,骑手需按时上线接单,而众包骑手不属于任何站点,其自己注册后在平台接单,无须订单调配,也没有班次,可以随时上线或下线;

  第四,在薪资构成及结算上,专送骑手的薪资包括订单提成、骑手补贴及其他补贴等,而众包骑手的收入则几乎全部来源于订单收入。

  同为骑手,专职骑手与公司之间有着密切的人身隶属关系及财产依赖性,而众包骑手大部分都不具备人身依附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专职骑手来说,他们需要考虑依附性和从属性两个方面。另外,就算是有劳动关系,专职骑手的用人单位也不是外卖平台,而是站点公司。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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