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合同律师谈合同不兑现可废除吗

2018/12/28 23:00:56 查看115288次 来源:吴国强律师

  郫都区律师谈合同不兑现可废除吗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①委托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

  (二)合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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