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律师谈短信恐吓罪立案标准

2018/12/28 23:05:38 查看1296次 来源:吴国强律师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短信恐吓罪立案标准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当中是没有短信恐吓罪这个具体的罪名的。但发送短信如果影响到人身安全的话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短信恐吓行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相关具体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我国刑法目前没有专门规定短信恐吓罪,短信恐吓罪情节恶劣的能达到追究寻衅滋事罪的情况。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短信恐吓行为涉及到敲诈勒索金钱方面,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触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知识: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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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当中是没有短信恐吓罪这个具体的罪名的。但发送短信如果影响到人身安全的话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短信恐吓行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标准相关具体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我国刑法目前没有专门规定短信恐吓罪,短信恐吓罪情节恶劣的能达到追究寻衅滋事罪的情况。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短信恐吓行为涉及到敲诈勒索金钱方面,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触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知识: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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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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