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2018/12/29 16:42:08 查看1256次 来源:王灿律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王灿,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5895991836

  申请事项:申请对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和理由:

  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2018年9月17日被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申请人系廖某某委托的辩护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廖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特为廖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对廖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理由如下,希望检察院采纳。

  首先,廖某某在该共同犯罪的中的作用较小,属于从属地位。因为廖某某的丈夫冯某某是该案中六合区三个团队中其中一个团队的团队长,而廖某某所做的工作就是在其丈夫的要求下,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比如帮冯某某编些资料,投资人把一些银行卡、身份证照片发给冯某某之后,冯某某让廖某某把这些信息编成文字发给他,填填表格等等。这些工作都是一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廖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从属地位。其所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符合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其次,从案件进展情况来看,廖某某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有三个多月的时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据申请人最近去会见廖某某得知,侦查机关已经一两个月都没有来提审过她了,所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相对固定,且廖某某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因此对廖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

  再次,从廖某某的认罪态度及其之前的行为表现来看,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廖某某已经认罪悔罪,且该次犯罪也系初犯,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综上,望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考虑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实际情况,请依法启动对廖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谢谢!

  此致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灿 律师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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