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案件仲裁有关问题的办案指引》

2024/01/08 22:21:30 查看277次 来源:莫娅丽律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案件仲裁有关问题的办案指引》的通知

云人社通(2023)3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依法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立案受理阶段的确认劳动关系问题

      (一)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需明确确认申请劳动关系存续的具体时间,一般应当会明确到X年X月X日,不能具体明确到日的应当明确到X年X月。

       (二)《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者主张《劳动法》施行前的劳动权权利的,可直接提出主张相应劳动权利的仲裁请求。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案件范围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四)2017年7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后,对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在内的所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在受理阶段不得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在审理阶段不得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涉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时间,不得简单地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理由。

(六)以死亡职工本人名义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应当释明,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至少为一名近亲属)为申请人,仲裁请求为要求确认死亡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七)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主张相应权利,但劳动者请求确认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机构对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八)当事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得将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作为受理条件。

(九)当事人申请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因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无需证明的自然事实状态,且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确认书面(电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十)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存在劳动关系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劳动关系调解协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理阶段的确认劳动关系问题

(十一)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尽到举证责任后,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提供证据不能推翻劳动者所举证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十二)仲裁机构审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应严格把握受案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认定,稳慎把握确认劳动关系原则,依法制作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应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确保证据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严格审查证实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状态的相应原始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规定进行认定。

(十三)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一般应先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下列情形应注意其它特别规定的适用:

1、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并要求支付工资,不涉及其他仲裁请求的;

2、当事人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已提供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的;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要求支付一次性赔偿费用。不涉及其他仲裁请求的;

4、当事人一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要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5、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要去发包的组织与个体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6、其他有实际用工行为但不能确认有劳动关系,但又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

(十四)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涉及劳动者的身份关系,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仲裁机构不得仅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支持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仲裁机构不予确认。

(十五)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事实无争议的,仲裁机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十六)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仲裁机构不得使用调节方式处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十七)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或者存续时间存在争议,且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不得简易处理。

(十八)被申请人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可以缺席裁决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但需严格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应法律文书,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谨慎审核后作出缺席裁决。

(十九)对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不得作出终局裁决。

(二十)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与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仲裁机构可以就该具体劳动权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或者委托调解。

三、涉及社会保险的确认劳动问题

(二十一)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38号)“畅通劳动者参保维权渠道,对历史上有用人单位工作经历而未参保的职工等重点群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人数责令改正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具有效法律文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通过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仲裁机构依法受理双方存在争议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

(二十二)劳动者申请仲裁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一项仲裁请求,其目的并非是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申请工伤认定的,仲裁机构可向劳动者释明,变更仲裁请求为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权利请求,避免重复仲裁增加诉累,及时周严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经仲裁机构释明,劳动者仍然坚持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一项请求的,仲裁机构应当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受理。

(二十三)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存续的最后时间点,仅表明在该时间点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劳动关系在该时间点之后继续延续的,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存续的最后时间点不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点,也不能直接作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终止时间。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