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西安开发商自诉确认合同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

2018/12/30 17:38:10 查看2299次 来源:魏宪合律师

  2018年12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西安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一审宣判,判决某某公司与李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取得案涉房地产“某某庄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1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5月动工建设。2016年4月25日某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认购合同,李某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17年5月主体封顶, 6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2月12日,某某公司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2018年6月8日某某公司取得案涉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审期间,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依法不予准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合同的名称虽为“某某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但合同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某某公司与李某某在诉讼中也均认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

  某某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某某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某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某某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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