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类拆迁补偿协议,签不得!

2019/01/02 09:10:54 查看1052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拆迁过程中,签订补偿协议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很多被拆迁人却难以严守这一关卡,因为拆迁协议的种种问题,莫名其妙吃了亏。“我签了补偿协议,但是征收方说我的合同主体不合格,不给补偿,我该怎么办?”“说好这些钱是房子的补偿,我们签字了,又说搬迁、安置的补偿也算在里面!”......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很多。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广大被拆迁人分析四类有问题的补偿协议,大家千万不要签字。

  01

  主体不适格

  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首要内容就是要有适格的主体,若主体不适格,会导致被拆迁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在房屋拆迁中,只有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适格的征收主体。而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可以是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是经市、县级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局、街道办、乡镇政府。

  但是如果跟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村委会、没有经过授权的街道办以及乡镇政府、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那么都是严重违法的。

  02

  空白协议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有以下内容: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现实中,拆迁方大多会拿着没有填写具体拆迁补偿金额的空白协议,以高额补偿为幌子,与被拆迁人口头商议补偿金额,承诺之后再填写金额。

  这种协议,一旦签了,被拆迁人就真的沦为菜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拆迁方可能会随意填写合同内容,直接导致我们原本达成的补偿数额无法得到履行。

  03

  补偿安置事项不完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适当调整。

  在实践中,很多拆迁方为了少给一些补偿,制定的补偿协议大多都是不完整的。例如:有的补偿协议上只写明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没有提及搬迁、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很多被拆迁人在签字的时候也不以为然,认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就已经涵盖了所有的补偿事项。但在拿到补偿后,才发觉自己家的补偿比其他人少了很多,就这样稀里糊涂吃了亏。

  04

  征收方违约责任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说,违约责任是拆迁补偿协议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

  而现实中,由于安置补偿协议都是拆迁方拟定的。所以,一些拆迁方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在协议中极少规定自己的违约条款,或者刻意模糊违约责任条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拆迁方之后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自己的补偿安置义务,就会导致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爱土拆迁律师温馨提示: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一锤定音,协议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再想要推翻就很难了。

  所以,我们一定要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就把好关。在没有明确协议是否合理的情况下,一定不要着急签字。否则等签完协议之后才发现补偿不合理,维权难度就很大了。在这方面,有很多当事人吃了亏。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