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律师:父母赠与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01/12 16:20:19 查看93次 来源:韦红露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夫妻赠予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股权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明系朱辰之父,刘晴系朱辰之母、朱明之妻。2014年10月10日,夏与朱辰登记结婚。2016年11月6日,朱某明将名下汇山公司48.9796%的股权,刘某晴将汇山公司33.0204%的股权共计82%的股权皆无偿转让给朱某辰

婚内夏某朱某辰签订《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商定两人名下的一切财产全部视为两人共同所有,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2月28日,朱某辰朱某明签订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汇山公司82%的股权无偿转朱某明

2019年4月18日,朱某辰提起诉讼,要求与夏某离婚,朱某辰2019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后,夏某诉至法院,认为 82%的公司股权财产权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确认朱某辰朱某明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认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的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朱某辰2016年11月6日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夏某朱某辰2014年10月登记结婚,朱某辰受让系争股权的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系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朱某辰夏某两次签订的《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约定,两人名下的一切财产全部视为两人共同所有,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明确了系争82%的汇山公司股权应属于朱某辰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朱某辰隐瞒配偶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系争股权无偿转让,损害了夏某的合法利益。且系争股权受让人朱某明作为朱某辰的父亲,对于系争股权属于朱某辰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2019年2月2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朱某辰夏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事实应为明知,朱某明具有与朱某辰恶意串通损害夏某利益的故意,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判决确认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朱某明将系争股权返还朱某辰(2020沪02民终8837号)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婚后父母赠与股份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不能因为登记在一方名下而推定对个人赠与,仍然应参照“婚后受赠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当前司法的主流观点。

然而也有个别案例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在(2020)粤01民终1664号案件中,董某锋是在与欧某姗的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誉汇公司的股权,该股权入资系其姐姐董某霞转账入资。董某峰在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时将该股权以零对价转让予其姐董某霞。欧某姗诉至法院确认转让无效。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认为该条款虽仅规范了父母向子女一方赠与不动产的情形,但其立法本意显然是从遵循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考量,根据资金来源合理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原家庭成员间流转的财产,以平衡各主体利益关系,以避免任意一方不当获取巨额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董某锋持有的誉汇公司股权虽不属于不动产范畴,但其对应的出资额高达200余万元,且根据本院前述认定,该部分出资完全来源于董某锋原家庭成员多年积累的财产。故一审法院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该股权出资属于董键锋原家庭成员对其个人的单方赠与更为符合出资人的真实意思,亦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因此,欧某姗主张确认董某锋、董某霞于2018年5月5日签订的《股东转让股权合同书》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官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出现了相同的观点,吴晓芳认为,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合精神来看,其关注的重点在于衔接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合确定只归一方,而不是强调什么是不动产,所以如果由一方父母出资且股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应当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股权与不动产,都是通过登记产生的公示达到最终的法律效果,因此二者有一定的相同之处。故股权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但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该观点并未成为主流。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之规定,婚内,即使是不动产目前也没有“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的规定。所以,在后续的司法判决中,对于举证证明赠与一方要求更加严格,而且通过登记公示推定赠与一人的情形将更加艰难。所以,如父母在婚内需要赠与子女股权,应注意相关证件的保留,如需赠与一人,应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以免后续因为子女的婚姻关系变动对家族股权产生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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