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纪合同案件:网红主播跳槽经纪公司索赔违约金成立

2024/01/18 10:46:40 查看75次 来源:李鹏律师

A某刚在网络崭露头角就被经纪公司看中,双方于2020年底签订为期三年的《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独家代理和经营A某的所有演艺业务,包括音及小书账号的策划包装、演艺安排、代理签约等商务活动。

  根据协议,A某的收入由每月9000元固定报酬和10%的商业活动提成组成,其需遵守经纪公司指定和安排的拍摄时间、工作日程及其他安排。运行半年后,A某音和小书账号在公司运营下迅速涨粉,网红收获了知名度,经纪公司也通过A某开展商业活动获利。2021年6月,A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为由提出离职,并与其他公司签约。经纪公司遂起诉要求A某支付跳槽违约致其产生的损失,包括公司培育成本20万元、预期可得收益12万元、已支付报酬10万元等共计40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判令A某音和小书平台账号运营权归属公司。

  A某在庭审中陈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致使劳动关系解除,自己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红人经纪合作协议》应属综合性合同,既包含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属性,同时还包含经纪公司对A某网络平台账号商业运作、包装、推广以及著作权使用许可等超出劳动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属性。

  法院认为,本案中,A某虽以经纪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等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但考虑到此类综合性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和公平性要求,其解除权应受协议约定限制。A某在双方协议未解除前即与其他公司签约并从事相应直播行为,违背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A某违约产生的损失如何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纪公司投入培育成本是为了提升A某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属于职业培训费用,具有劳动权利属性,支付的固定工资具有劳动报酬属性,所以二者均不应纳入公司损失范畴。考虑到A某在收益分成中可得利益占10%,经纪公司主张由A某承担剩余履行期限内全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明显过高,最终综合各因素,判决A某按照全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10%赔偿经纪公司损失1.2万元,同时判令相关账号所属权归经纪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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