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生效后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怎么办?

2024/01/23 19:21:58 查看773次 来源:吴中律师

很多因裁员、违法辞退、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中,公司可能已经存在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了。这就给员工的维权带来了一种潜在风险:员工劳动仲裁胜诉了,裁决生效后发现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无法获得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怎么办?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公司称没有财产能够支付员工的赔偿,那么胜诉的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查明公司确实无可执行财产,员工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大家通俗意义上理解的“老赖”。

二、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如果法院经过财产调查发现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会做出终本裁决。作出裁决后,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核实是否有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应当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如果有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大概率会被法院支持,最终成功得到赔偿。

三、关注公司动态,申请再次执行。

如果公司没有破产注销,而是尚处于经营阶段,那么很可能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只是暂时的。劳动者可以关注一下公司的经营状态,一旦发现公司可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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