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哪些情形不得简易程处理

2024/02/02 14:58:31 查看71次 来源:晋毅峰律师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方面发生的纠纷。为了及时、简便、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简易程序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简化一些程序环节,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特殊程序。那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哪些情形不得简易程处理呢?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公开的信息。这些案件涉及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如果泄露或者公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这些案件不得简易程处理,而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这些案件不得简易程处理,而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案件 仲裁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自愿达成的,约定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由某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争议。因此,这些案件不得简易程处理,而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经仲裁机构裁决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意味着对仲裁裁决的不服从或者不满意。因此,这些案件不得简易程处理,而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指除了上述情形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些情形可能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可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例如,案件涉及到重大的法律问题或者社会影响,案件涉及到复杂的事实或者证据,案件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冲突等。这些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会导致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结果。因此,这些案件不得简易程处理,而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五种情形不得简易程处理,分别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案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案件;经仲裁机构裁决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些情形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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