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刑事上诉案件辩护案件,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019/01/04 11:53:13 查看1493次 来源:李显诗律师

  原一审被告人杜小三(化名)被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杜小三(化名)在审判前一直系取保候审,滥伐林木蓄积38.65立方米。原一审被告人杜小三(化名)及其家属认为一直是取保候审的,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7700元并依法缴纳了3000元罚金,认为判决缓刑的很大可能,对案件未重视,因此在原一审并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原一审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了(2017)川17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杜小三(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实刑,刑期为: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

  被告人杜小三(化名)收到一审判决的当天被依法羁押到万源市看守所待判决生效后将送往监狱服刑。被告人杜小三(化名)的妻子赵某(化名)于2018年12月份拿着刑事判决书通过熟人介绍来到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李显诗律师的办公室,含泪恳请李显诗律师为其丈夫维权和上诉。

  李显诗律师看了一审的判决书,发现一审判决并未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小三的自首情节。辩护律师李显诗发现其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问题,觉得此案有上诉必要,依法接受其委托上诉(二审)辩护,并与上诉人的妻子办理了相关辩护手续。

  辩护律师李显诗在第一时间去万源市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杜小三(化名),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李显诗律师在会见上诉人杜小三的当天下午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复印了原一审的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发现一审证据卷有其证明自首的证据。该案刑事侦查第一卷第22页至27页显示万源市森林公安局的侦查员于2017年5月18日10时36分至2017年5月18日13时13分在万源市森林公安局xx派出所对上诉人杜小三(化名)的讯问笔录,其讯问笔录能证实上诉人杜小三(化名)存在自首情节。讯问笔录中显示万源市森林公安局干警对上诉人杜小三(化名)第一项提问为:“你来我们派出所有什么事情?”,上诉人上诉人杜小三(化名)答:“我来你们派出所,是关于XX乡xx湾砍树的事,来主动给你们说清楚”。

  李显诗律师曾两次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向万源市XX公安局调查了解上诉人杜小三(化名)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自首的事实和情节,搜集对上诉人杜小三(化名)有利证据。该公安局依法出具了关于上诉人杜小三(化名)自首情况说明。该份自首情况说明与该案刑事侦查第一卷第22页至27页显示万源市森林公安局的侦查员于2017年5月18在万源市森林公安局XX派出所对上诉人杜小三(化名)的讯问笔录是相互印证的,足以证实该案上诉人存在自首的客观事实。该份自首情况说明已作为辩护方新的证据在庭审举证过程中出示,并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之处和判决不当之处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员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了(2018)川17刑终5号终审判决,依法支持了辩护律师李显诗的辩护意见,撤销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杜小三(化名)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为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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