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分析

2024/02/26 16:06:25 查看58次 来源:孙伟伟律师

近些年来,合同诈骗类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合同诈骗罪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很多经济纠纷案件最终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解决,大量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现结合案件办理经验,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详细分析。

实践中,合同诈骗罪表现为以下两大特点:

其一,刑事立案困难——被害人角度这里的困难主要受到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来源于办案机关,由于合同诈骗罪均是出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诈骗行为在外观上与民事欺诈纠纷非常接近,而公安机关又禁止越权介入经济纠纷,这就导致大量合同诈骗案件在立案之初,公安机关都是以案件属于经济纠纷,建议去法院起诉的理由将案件拒之门外;另一个因素来源于被害人层面,即合同得不到履行,大部分被害人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民事诉讼法方式解决问题,因此咨询的往往是从事民事业务的律师,由于刑事律师和民事律师在思维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别,导致大部分从事民事业务的律师接到案件之后不会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角度分析案件,进而造成很大一部分合同诈骗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案件一旦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即不会介入,虽然存在民事诉讼终结之后再刑事立案的案件,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非常大,这就导致大量的合同诈骗案件最终并未被公安机关处理,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困难的局面。

其二,无罪辩护的可能性相对其他类案件更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理论上说,刑事立案困难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会相对更为严格,这种情况下,错案率应该较低,但实践中,由于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之间界限具有非常大的模糊性,很多案件甚至进入审判阶段,还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这就导致合同诈骗类案件在实践中争议非常大,除此之外,这类案件牵扯到的企业一般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势力,涉案犯罪嫌疑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往往牵扯巨大的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案件往往呈现出极大的复杂性,这就给无罪辩护创造了极大的空间。

一、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基准

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 量刑基准

合同诈骗罪包含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在立案、量刑的数额基准方面存在差别:

(1)自然人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是2万、20万、80万

(2)单位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是10万、100万、400万

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超过上述金额的80%,有下列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解构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相较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的法律特征,其一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即犯罪过程中一定有“合同”的存在;其二是犯罪活动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属性。据此,可以对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进行区分,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发生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行为人诈骗过程中与对方签署合同,就构成合同诈骗罪,这里的合同必须是经济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劳务合同等均不属于经济合同,例如,比较常见的以帮人办事找关系由骗取资金、以借款名义骗取资金的案件,即便签署了书面合同,由于合同本身不具有经济属性,均没有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而是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合同诈骗罪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1.无罪辩护——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最重要的思路就是将合同诈骗罪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进而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这类案件辩护律师宜尽早介入,充分向办案人阐明意见、观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外观上均表现为一定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两者最本质的区分点在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当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如果没有履行能力,是否积极创造机会履行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当时,虽然没有履行能力,但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行为人完全有取得履行能力的可能,就不应当轻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强调的是,履行能力与经营范围无关联关系,如果合同约定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特定许可资质,即便超出经营范围,也不应轻易认定行为人不具有履行能力。

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有履行行为。例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积极筹备货物,承揽合同的当事人是否联系工作人员开展施工。这里有一个疑问,即行为人有实际履行行为,但是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认定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一般来说,有履行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合同诈骗罪应当格外谨慎,要充分考虑行为人履行成本、履行行为是否能够满足交易相对方的核心需、什么原因导致履行行为不能满足行为人核心需求等问题,合同诈骗罪作为典型的经济犯罪,需要充分考察合同履行的背景信息,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③行为人取得资金之后的财产处置行为,这一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取得资金后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取得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剩余款项不能达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肆意挥霍款项,致使资金不能返还的;携带资金逃匿的;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规定集中列明了资金去向问题,资金使用情况最能反应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在审查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对待。

④行为人是否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如果合同一方在取得相对方支付的财物后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但违约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应当格外严格,即行为人积极承担违约责任情形下,一般不应认定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除此之外,应当注意,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推定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反证,用于推翻对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所虚构、隐瞒内容,是否是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两者最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合同的核心要素能否得到满足方面去考虑,即如果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内容,并不是合同的核心要素,合同的核心要素并不算在虚构、隐瞒,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核心诉求是可以的到满足的,认定合同诈骗罪即应当格外谨慎。

2.单位犯罪认定

合同诈骗罪包含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两者在立案、量刑方面差距较大,如果行为已经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一个非常核心的辩护点就在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认定单位犯罪核心考察问题如下:

1. 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运营,合同诈骗行为是如何决定实施的;

2. 合同诈骗行为取得的资金是个人使用还是单位使用。

四、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

1.犯罪数额计算依据

实践中,一般以被害人直接损失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由于经济活动牵连关系较广,一份合同违约可能牵连出一系列的违约行为,被害人除了直接经济损失之外,可能还存在向其他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间接经济损失,这类间接损失不计入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

2.犯罪成本扣除问题

犯罪成本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必要支出,犯罪成本是否能够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关键看所支出的犯罪成本是否能够满足被害人的需求,是否能够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例如,在小额履行案件中,行为人通过履行小额合同,骗取后面大额资金的情况下,前期履行的部分由于能够满足被害人需求,能够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就可以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应当按照履行部分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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