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纠纷——夫妻共同房屋离婚时未分割,后一定私自出售怎么办

2024/03/08 21:22:39 查看44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平均分割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的售房款,原告分得188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84年结婚,2001年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离婚。根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两居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的大间由原告继续居住,小间由被告继续居住,门厅、卫生间、厨房由双方共同使用。近日,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已经被被告出售,被告在原告未知情、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子卖掉,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是不同的,不应平均分配,原告只应分得四分之一多一点。涉案房屋是被告单位于1998年分配给被告的,总价73744元。2002年初,原被告已经离婚,某单位通知被告交纳剩余购房款,被告找到原告协商补交房款事宜,原告称没有钱也不住。涉案房屋出售前是被告的唯一住所,房屋设备设施老化、居住条件很差。

因为与原告离婚多年,无法联系到原告,被告就自行委托中介公司出售了涉案房屋,售房款376万元。此后被告还尝试通过起诉原告的方式联系原告,但亦查询不到原告的联系方式,被告并不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1984年登记结婚。

1999年被告(乙方)与某单位(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450元出售,优惠后房价款为73744元整;甲方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同意乙方享受以下折扣:楼房的成新折扣(成本价2.0%/年),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0.9%/年)。

1999年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

2001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因双方均未在该案中提交涉案房屋产权证明,之后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的大间由本案原告继续居住,小间由本案被告继续居住,门厅、卫生间、厨房由双方共同使用。

2002年被告向某单位支付涉案房屋的尾款37851元。

2021年2月4日,被告与案外人宋某辉网签《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宋某辉。2021年3月19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宋某辉名下。被告就此获得售房款376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贾女士售房款一百八十八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涉案房屋,该房屋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因双方均未提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涉案房屋未进行权属分割,但该房屋在出售前仍属于原被告共有的状态。现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