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校园欺凌离你还有多远

2019/01/05 16:32:28 查看1019次 来源:吴洋律师

  少年,校园欺凌离你还有多远

  吴洋律师 小吴说案 2017-02-25 据黑龙江省伊春市委宣传部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伊春市友好中学少女被欺凌案涉事人员五名不满十四周岁,一名不满十六周岁,一人行政拘留不执行,其余五人不处罚。

  根据网传1分零9秒的视频,一名身着黑色外衣的女生,在楼道内被要求喝下黄绿色液体。女生喝下后立即忍不住吐掉,并因此遭到其他围观者嘲讽、辱骂、液体泼头。视频显示,围观者中有一名男孩手拿疑似铝制啤酒罐。视频最后女生低头痛哭,围观者有的说“姐,我不忍心了,头一回听她哭出声儿”、“别整了,走”,有的则接过女生手里的液体,并对其气味表示恶心。

  该事件中,受害者身体并未有明显损伤,被迫喝下的不明液体据查是啤酒、芥末和醋的混合物,因该事件涉事人员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尚不够刑事处罚,故最终涉事人员做出了上述处理。该事件涉及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延伸阅读:

  最高检:2016年已有1114人涉校园欺凌被批捕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关情况。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指出,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此外,检察机关还注重深挖并依法严厉打击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378人(其中追捕18人),起诉646人(其中追诉漏犯25人,追捕漏罪14起),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18人。

  律师提醒:

  一、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要多加关心,多与孩子聊天谈心,多与学校老师沟通,了解孩子在日常生活、学校中的真实表现,及时发现并纠正孩子的错误行为,如发现孩子性格突然改变(如原本爱说爱笑后突然沉默寡言),要及时与孩子沟通,了解发生的事情;

  二、日常家庭、学校教育要教会孩子如何善于保护自己,有问题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尽量不去偏僻路段单独行走,不与有矛盾的同学单独相约等等;

  三、如遭遇欺凌事件,要及时向路人、朋友、同学或者老师等求救,请求救助并报警,事发时确实难以报警,事后也要及时报警;

  四、如受害者确系身体受到损伤,心理受到刺激引发后续医疗费用,要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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