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溜子”把车砸坏了,该向谁主张赔偿?

2024/03/22 10:57:25 查看37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8日晚,黄某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D小区25号楼三单元楼下,当晚高空坠落冰块砸中车辆,黄某发现后立刻对受损车辆进行拍照,照片显示该车辆多处受损。


隔天黄某申请鉴定,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为:车辆受损前市场价值为65500元,受损后残值为3500元。鉴定费发票为3200元,拖车费用200元,后有替代性交通工具、打车费若干。


D公司系D小区的物业管理人。黄某随后将D物业公司与三单元所有住户诉至法院主张相应经济损失。


案例解读


坠落冰块属于整栋楼屋顶的一部分,即共有部分。D公司对于所管理区域内居民楼屋顶形成的大量冰挂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当进行及时清理。D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坠物隐患,在可能导致坠物隐患的地面空间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D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共有部分进行巡检和及时维护,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维护义务,亦无法证明其对黄某的损害无过错,故D公司应当对涉案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D公司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D公司对黄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黄某应考虑到北方地区初春时节气温起伏较大,房檐“冰溜子”发生脱落、坠落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其仍将车辆停放在建筑物下而非停车位内,黄某对本次事故发生亦有过错。


黄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黄某的车辆停放在住宅楼下非停车位内,过失相抵,酌情确定黄某自行承担其损失30%的责任。


冰挂形成的原因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热水器漏水导致事故发生,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权人,亦不排除初春时节楼顶积雪融化结冰坠落导致,故黄某主张三单元全部住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黄某主张拖车费用、鉴定费用,为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黄某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打车费非直接损失,于法无据,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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