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和解除协议是一样的吗?

2024/03/25 19:22:54 查看65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在有些情形下公司开具的是离职证明,而在有些情形下是双方签署解除协议。经常有劳动者来咨询,离职证明和解除协议是一样的吗?二者有什么不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离职证明的功能是证明劳动者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从而有利于劳动者与新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由公司为劳动者即时出具离职证明,是劳动合同法设定的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导致被责令改正、赔偿劳动者的损失等法律责任的产生。

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离职证明记载的内容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公司不得滥用自己的垄断性话语权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记载其他内容,如离职原因、在职期间工作表现及劳动者品行等。

解除协议,从其名字即可看出签署解除协议需要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这也是解除协议明显区别于离职证明的地方,离职证明基本上由公司单方制作,其具体内容往往未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即便离职证明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其上载有关于权利处分、债务结算的内容亦不能视为双方达成的合意。而解除协议,劳动者在其上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其对于权利处分、债务结算的内容已与公司达成一致。所以如果公司希望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处理,应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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