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

2024/03/28 10:23:21 查看33次 来源:罗龙江律师

         安置房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


导读:安置房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多样,包括未按照委托人要求签订、转委托未征得同意、拆迁许可被撤销等。代理签订协议也需注意权限问题。协议要素必须完整,否则可能无效。

一、

安置房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

  在安置房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种可能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1.当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事宜时,如果被委托人未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签订拆迁协议,则该协议无效。

  2.如果被委托人进行转委托,且未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该转委托也无效。

  3.如果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撤销,那么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将无效。

  4.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或者拆迁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被拆迁人补偿形式或未按规定程序对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评估,这些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5.对于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问题,如果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房屋,那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

  6.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应当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7.如果委托关系不是有效的,那么这份协议效力待定,其他部分产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8.如果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或者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均为无效。

  9.如果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也为无效。

二、

代理签订协议无效情形

  在拆迁过程中,代理签订协议也可能出现无效情形。

  1.例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如果被委托人在处理拆迁事宜时未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签订拆迁协议,或者进行转委托而未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也会导致协议无效。

三、

拆迁补偿协议要素完整性

  拆迁补偿协议作为双方确定拆迁方案的重要文件,必须具备完整的要素。

  1.协议中必须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还应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2.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也应在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也是协议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时,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4.如果拆迁房屋是由拆迁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以确保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在签订和履行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出现上述无效情形或协议要素不完整等问题,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效或被解除,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因此,各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要素要求,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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