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强拆不符合法定程序

2019/01/08 14:45:02 查看1374次 来源:汤圣泉律师

  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强拆不符合法定程序

  【关鍵词】

  强拆权行政强拆 司法强拆

  【案例】

  2003年,吴某与某省某县人民政府(下称某县政府)签订《协议书》,购得该县农机大修厂房屋等破产资产,随后按照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成立了某县**车业有限公司(下称**车业),开始投资建设、生产。同年,将原厂房和新建房屋全部登记到**车业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

  2012年9月,四县政府启动大修厂危旧片区改造项目,发布了《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将**车业厂地纳入被征收范围内。因**车业不认可该公告确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标准,征收双方一直没有能够达成协议。10月,某县征收办工作人员出具其手绘大修厂平面图,吴某之子在上写明“以上房屋面积及附属物我均认可”。11月,某县政府分两次将**车业房屋全部强制拆除。

  **车业对某县强拆行为不服,故将其诉至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某县政府辩称“2005年通过邮件通知收回了该土地,**车业所持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失效”“吴某之子在平面图上签字,表明同意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将其房屋拆除”。对此,**车业反驳道“吴某之子签字行为,只是对公司资产现状确认,而不是同意被告拆房,且也没有取得公司授权,是无权代理的无效行为。《征补条例》施行后,政府不再具有自行组织实施强拆的权利,所以,被告强拆行为属于非法行政”。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某中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判决书和(2013)苏行终字第0096号行政判决书均判定某县强制拆除**车业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提醒】

  《征补条例》依然保留了协商补偿和强制补偿两种方式。在协商补偿模式下,被征收人不按约履行搬迁义务的,征收人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诉请人民法院审理和强制执行,此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求一致。但在强制补偿模式中,则取消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原本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的强拆权,按照《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强拆权统一归由人民法院行使,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补条例》将强拆权统一划归人民法院,体现了“裁执分离”的立法本意,此举有利于通过司法审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也正是《征补条例》的一大亮点。

  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行为,究其法律本质而言,属于行政强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征收人按照《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为,符合前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既然是行政强制执行,那么,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前所述,《征补条例》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司法强拆权取代了行政强拆权,所以需要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时,作为征收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某县政府在《征补条例》施行后,没有对被征收人**车业作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利用自身掌控的行政权力,强行拆除**车业房产,该行为既缺乏职权依据,又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属此类典型的非法行行政。所以,两审法院均判决其败诉实乃理所当然。

  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通知》,提出八项硬性要求,其中包括“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和“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等。

  “裁执分离”机制,也就是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是分离的,这有利于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裁执分离”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由行政机关执行;二是法院的审判庭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由法院的执行局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该规定与《征补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并明确具体实施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专门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鉴于房屋被拆除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便此后发现了执行错误,也基本无法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将被拆房屋恢复原状。所以,需要强制执行拆除房屋时,无论是人民法院自己直接强制执行,还是政府根据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去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前,都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严格审查,以减少错案发生。符合法定强拆规定的方可交付寸执行,不符合规定的坚决驳回强制执行申请。这是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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