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健身房签订了私教合同,更换教练、课没上完能退款吗?

2024/03/29 15:38:36 查看48次 来源:马政鹏律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小刘与健身公司签署《会籍申请表》,约定办理个人一年期会员卡,当场支付1200元会籍费用并签订四份《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私教课程,支付私教费5万余元。


小刘上了部分私教课程后,因原先指定的私教小李与所在健身房解除劳动关系,该私教无法继续为小刘提供课程指导等服务。小刘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健身房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剩余私教课程费。


双方对剩余课时没有异议,但对退费所依据的标准产生纠纷,小刘向法院起诉。


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本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若解除合同,如何计算退款金额?


合同内容包括:乙方应当指派本单位内私教为甲方提供课程服务;甲方有权在健身房内选择特定的私教为自己提供课程服务,如甲方所选定的私教在授课期间离职(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可指派其他健身房内私教继续提供课程服务,但应当尊重甲方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合同内容,小刘与健身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基于私教服务具有专属性特征,健身公司频繁更换私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健身效果、合同目的的实现。此外,健身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小刘在健身公司提供的场所内健身具有人身属性,健身公司不应强制小刘履行该合同。


因此小刘购买服务后在没有消费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符合合同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后,如何计算应当退还的金额要根据案情区分情况讨论。


首先在事实上审查,合同条款或签约时是否有特别约定表示,在授课期间健身房保证课程始终由签约时客户所指定的私教提供课程服务,并且在授课期间该私教不会离职直到完成全部课程。此情形下,双方就指定私教一事达成了特别约定,若该私教由于健身房的原因无法继续授课,健身房则构成根本违约,应退回未完成课时的费用,并且承担一定违约责任。要注意的是若私教本人在促成交易时许下类似承诺,该承诺效力等同于上述特别约定。


若没有上述约定,客户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系违约。但考虑到合同约定客户对授课私教有一定自主选择权,并且授课私教对课程服务具有决定性影响,私教现从健身房离职,健身房也应当对此承担一定责任。


从司法实践上看,按剩余未完成课时的费用扣除10%-20%的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剩余费用应予以返还。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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