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是否能主张车辆期间的停运损失。

2024/04/01 19:22:31 查看69次 来源:李远波律师

先说结论: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交通险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商业第三者险一般也不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般将这种情况视为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

网约车的停运损失应当由实际的侵权人承担。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个问题,停运损失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可见已将私家车车主主张停运损失排除在外。

第二个问题、停运损失与误工费区别;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误工费是因人身受到伤害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

第三个问题、谁可以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因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登记所有人。

第四个问题,停运期间如何确定;停运期间应为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合理期间。事故发生后,如果车主及时将车辆送修,停运期间一般为送修之日至实际修理完毕之日。实践中,有些车主怠于将车辆送修或者维修完毕后怠于提车,导致车辆停运期间过长,这种情况下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第五个问题,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如果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停运损失标准参照有效鉴定意见确定(申请鉴定的一般为大型货车的日停运损失)。如果停运损失未经鉴定,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地客运车辆平均营运收入水平确定。

第六个核心问题,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

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拒赔一般援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条款中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第七个核心问题、网约车停运损失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损失分为两类,一为直接损失,二为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即指现有财产或者现有财产价值之减损,间接损失作为直接损失的对应概念即指可得利益之减少。财产损失保险赔偿责任限额中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交通事故当时车辆或者人的衣物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因车辆损坏停运而造成网约车司机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的,由于该项损失并不直接源于交通事故,因而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公司不赔付的理由前文已阐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网约车司机因车辆停运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虽然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依然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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