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家居市场X商行、龚XX买卖合同纠纷

2024/04/07 18:03:38 查看625次 来源:李芝杰律师

杭州X家居市场X商行、龚XX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X家居市场X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经营者:郑XX,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杰,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XX,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杭州X家居市场X商行与被告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X家居市场X商行的经营者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杭州X家居市场X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620.8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电线、水管、灯等装修材料,并送往被告指定的杭州火车东站、宁波等地。2020年1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有余款15620.8元未支付,并出具结算单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

被告龚XX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完成交货义务,被告至今未结清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龚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X家居市场X商行货款15620.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龚XX负担。原告杭州X家居市场X商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龚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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