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 「N」 指的是什么?

2024/04/08 15:53:23 查看158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1、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2、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3、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这种补偿方式也称之为「N」, N」实际上代表的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N」的计算基数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扣除五险一金、个税之前的工资);而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N」:
      (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三)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
1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1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的。
1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0、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2、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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