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懋华-律所助力患者维权获赔37万

2024/04/16 15:46:42 查看19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执行律师 王小华 律师助理 李跃翔 当事人 刘先生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刘先生因诊断发现左肺上叶结节,经xx医院的x医生开具转诊单,推荐刘先生前往xx肿瘤医院(本案被告)做手术。“xx医院没有床位,他说到那(xx肿瘤医院)一两天内就能手术,主刀医生也是他”刘先生回忆。2021年5月19日,刘先生入xx肿瘤医院住院治疗。

2021年5月20日,xx肿瘤医院为刘先生做手术。手术记录单记载:病变与血管关系密切,无法行契形切除,术中与家属沟通,决定行左肺上叶切除术,签字同意……切除肿瘤大小1.5x1.5厘米……手术中标本送病理。送检组织内未见肿瘤性病变。出院医嘱:出院后至总院门诊复查……至综合医院感染科就诊确诊结核……不适随诊。

“我感觉他为了赶时间就直接把我左肺上叶给切除了”、“术后说不是肿瘤,建议去结核病医院看看”、“听到这个结果当时真是崩溃啊”,刘先生认为被告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实施了严重的误诊误治行为,切除左肺上叶过于草率并对其人身造成损害,故具状委托懋华-律师所代理维权,追究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

案件分析

经办案团队研究分析案情,组织证据材料、起诉立案、申请司法鉴定、针对医方过错提交分析陈述材料,鉴定机构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刘先生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等原因),被鉴定人构成八级伤残(致残率30%),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

办案团队根据鉴定结果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提交代理意见。其中医疗费一项,因患方在治疗期间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系基于与社会医疗保险承保单位之间存在的社会保险关系而发生,此种法律关系与基于侵权所致赔偿责任不属同种法律关系,彼此不发生竞合,社会保险亦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对此不能减免侵权人的赔偿义务。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x肿瘤医院赔偿原告刘先生医疗费(含医疗保险已报销部分)、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80元/日标准支持)、残疾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赔偿共计371424.35元,并负担诉讼费5539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赔偿款项现已执行完毕,当事人满意、赠锦旗对办案组表示感谢。

律师寄语

一、医患之间往往由于医学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致使患者及其家属更多靠对医生和医院的信任对自身的治疗作出倾向性的选择,当医方未尽到应有的审慎和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患者往往也难以明确医方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对此,委托专业的人身损害律师代理维权是更好的选择。

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为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据理力争的基础,如何能通过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使案件一步一步朝着对我方有利的方向发展,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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